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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98号

徐海娟与王其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海娟;王其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绍平民初字第98号

原告:徐海娟。 委托代理人;孙新育、孙锦德。

被告:王其娟。

委托代理人:张金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娟与被告王其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其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娟撤回对被告王其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