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屠某某。
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琼 百度搜索“”
屠某某与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屠某某。
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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