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外终字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飞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水兔。原审被告潘小羊。
上诉人上虞市飞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潘小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外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上虞市飞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