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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某执字第142号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某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生于1956年11月10日,汉族,某某市某某区人,住本区桃园路南2排8号,无业。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2日,汉族,某某市某某区人,住本区普济寺上巷,无业。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又名白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20日,汉族,某某市某某区人,住本区定慧寺上巷23号,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2010)某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项义务即配合申请人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前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某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葛美云

审判员  李长鹏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