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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107号

高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1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高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高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已向法院交来全部案件执行款40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