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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保字第13号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与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保字第13号申请人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刚泰××广场××官大道××号。负责人周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申请人仇某某。

申请人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被申请人仇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仇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马铺居嘉绿苑5号楼601室房屋的产权(产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仇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马铺居嘉绿苑5号楼601室房屋的产权(产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3333**号),不得转让或抵押。申请人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瑛薇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