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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荣执字第2352-1号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于培启、常新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23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被执行人于培启。被执行人常新会。被执行人王世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荣石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于培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培启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培启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支行有下列存款:①91×××64帐号存款6000元;②91×××45帐号存款6500元;③91×××91帐号存款5000元;④91×××93帐号存款2000元,共计19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培启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支行的下列存款:①91×××64帐号存款6000元;②91×××45帐号存款6500元;③91×××91帐号存款5000元;④91×××93帐号存款2000元,共计195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周德良

审判员 姜元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