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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0721号

叶永爱与陕西多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永爱,陕西多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叶永爱,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玉林、宋晓莉,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多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82号。法定代表人卞康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宝民,男,194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爱与被告陕西多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爱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爱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永爱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