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刘佳,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渭南,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诉被告吴渭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于2011年3月18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佳以双方巳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佳承担(其已预交500元,退付其250元)。
审 判 长 王树勋
代理
审判员 吕铁臂
代理
审判员 陈坚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