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邹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人,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或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在邹城公交公司有收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某在公交公司全部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