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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285-1号

姜海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海东,袁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285-1号

申请执行人:姜海东,农民。

被执行人:袁相军,农民,莱阳市沐浴店镇南汪家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阳沐初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执字第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姜永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