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2号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226号。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念升,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副行长。被告吕强。被告韩青青,胜利油田集输总厂输油护卫队职工,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45号1号楼1单元602室。被告罗忠华(三雄极光照明店业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强、韩青青、罗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杨亮泽
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