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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2号

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强、韩青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强,韩青青,罗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2号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226号。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念升,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副行长。被告吕强。被告韩青青,胜利油田集输总厂输油护卫队职工,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45号1号楼1单元602室。被告罗忠华(三雄极光照明店业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强、韩青青、罗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杨亮泽

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