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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658号

王士林与沈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士林,沈会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王士林,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沈会龙,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林诉被告沈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林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士林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士林负担。

审判员  郁永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