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王士林,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沈会龙,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林诉被告沈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林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士林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士林负担。
审判员 郁永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