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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318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朱德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朱德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民初318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

负责人:陶新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龙、刘羽飞,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木归还尚欠透支本金199307元、律师费1120元,截至2018年12月17日的利息11337.72元、滞纳金和违约金合计11013.14元、消费手续费4029.24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利和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木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1年3月17日 截至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合计欠款 214673.96元 欠款金额 本金 199307元 利息 11337.72元 滞纳金 0元 费用 4029.24元 律师费 金额 1120元 支付时间 2019年1月24日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木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要求被告**木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费用以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要求被告**木支付滞纳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尚欠透支本金199307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7日的利息11337.72元、消费手续费4029.24元,以及从2018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199307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 被告**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律师费112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5.30元,由被告**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雪妍

审 判 员 陈丽蔚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陈宏亮

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