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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执裁字第129-1号

李蕊蕊4人与李永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蕊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永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李蕊蕊,女,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泌阳县花园乡高辛庄村委大堰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0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泌阳县花园乡高辛庄村委大堰村组。法定代理人陈景瑞(系李蕊蕊、李某甲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200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泌阳县花园乡高辛庄村委大堰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某丙,男,200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泌阳县花园乡高辛庄村委大堰村组。法定代理人宁红霞(系李某乙、李某丙之母)。被执行人李永强,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花园乡高辛庄村委大堰村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泌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蕊蕊4人与被执行人李永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1年1月29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永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泌执裁字第12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永强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达储蓄所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李永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强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达储蓄所1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恒志执行员  张松礼执行员  胡昌武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德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