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877号原告李业玉,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玉诉被告无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业玉于201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业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业玉承担。
审判员 宣运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更多数据:
李业玉与无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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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877号原告李业玉,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玉诉被告无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业玉于201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业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业玉承担。
审判员 宣运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