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1082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27号交行大厦。
负责人:胡艳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雨彤,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雄鹏,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