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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香民二初字第1082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蔡雄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蔡雄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1082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27号交行大厦。

负责人:胡艳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雨彤,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雄鹏,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