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非凡一派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勇。
委托代理人:叶东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洪。
委托代理人:丁正松。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非凡一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国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杭州非凡一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非凡一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杭州非凡一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刘坤
审判员 李岗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