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渭中法行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张玉娥诉被上诉人蒲城县人民政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9-11-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张玉娥;蒲城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渭中法行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娥,女。 委托代理人苏新战,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尚,县长。 委托代理人汪虎,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 司。 负责人任都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国政,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新安,蒲城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上诉人张玉娥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行初字第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娥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上诉人张玉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玉娥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晏 海

审判员 ***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赵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