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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399号

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郁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郁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则勤。委托代理人卢武军。被执行人王郁宾。申请执行人大地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郁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台仙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王郁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地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郁宾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其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3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坦友

审 判 员  王相炎

代理

审判员  卓春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江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