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盐保字第4号申请人海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街道河滨××路××层。被申请人陶某某。
申请人海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陶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价值人民币114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某某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价值人民币11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春荣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