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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盐保字第4号

海盐××××担保有限公司、海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陶某某担与陶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海盐××××担保有限公司,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盐保字第4号申请人海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街道河滨××路××层。被申请人陶某某。

申请人海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陶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价值人民币114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某某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价值人民币11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春荣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