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嘉善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10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詹某伙同秦超华、“小孩”、“毛毛”(三人均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山里人家土菜馆”北侧,窃得王乳明安装在该处外墙上的美的牌1.5匹空调外机1台,价值人民币916.50元。 2、2010年10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詹某伙同秦超华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育新路98-4号水果店,窃得孟令权放于店门口水果摊下面抽屉里的软壳红塔山牌香烟6包、硬壳白沙牌香烟4包,共计价值人民币62元。 3、2010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詹某伙同秦超华、“小孩”、“毛毛”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育新路98-4号水果店,窃得孟令权放于店门口水果摊下面抽屉里的软壳红塔山牌香烟4包、硬壳云烟牌香烟6包、硬壳红旗渠牌香烟4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08元。 4、2010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詹某伙同秦超华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宏泽路31-1号,窃得林翔安装在该处东面外墙上的春兰牌1.5匹空调外机1台,价值600元。 5、2010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詹某伙同秦超华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里泽交警中队对面,窃得吴建设停在路边的挂车(牌号:浙F×××××)上的铁制插板5块,价值人民币637.20元。后两人又至里泽交警中队东侧,窃得李群山停在路边的挂车(牌号:苏C×××××)上的铁制插板7块,价值人民币89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乳明、孟令权、林翔、吴建设、李群山的陈述,证人秦超华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陆平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