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平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个体棋牌室。因本案,于2011年1月22日被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被告人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月22日被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个体棋牌室。因本案,于2011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全某、马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戚某、全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戚某、全某、马某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戚某联系参赌人员并提供赌具,由被告人全某负责抽头,被告人马某负责望风、倒开水、开关门,在本市独山港镇周圩集镇兽医站三楼被告人戚某、马某开设的棋牌室内,聚集全雪良、马良观、林跃忠、马水华、金华忠、马玉根、戚晓良等人以麻将牌玩“筒子功”的形式赌博,被告人戚某等人非法抽头2000余元。同月20日下午,被告人戚某、全某、马某采用相同的方式,在本市独山港镇周圩集镇兽医站三楼棋牌室内,聚集全雪良、马留根、林跃忠、金华忠、许建中等人以麻将牌玩“筒子功”的形式赌博,被告人戚某等人非法抽头1500余元。同月20日晚上,被告人戚某、全某、马某采用相同的方式,在本市独山港镇周圩集镇兽医站三楼棋牌室内,聚集马良根、代伟、林跃忠、金华忠、许建中、唐真等人以玩麻将牌“筒子功”的形式赌博,被告人戚某等人非法抽头2000余元。同月21日晚上,被告人戚某、全某、马某采用相同的方式,在本市独山港镇周圩集镇兽医站三楼棋牌室内,聚集马良根、全雪良、马留根、张建其、代伟、林跃忠、林建中、马水华、金华忠、许建中、戚晓良、唐真等人以玩麻将牌“筒子功”的形式赌博,被告人戚某等人非法抽头1000余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全某、马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参与赌博,抽头获利为65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全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止);
二、被告人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5月21止);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利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佳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