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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行初字第3号

韩海涛与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当事人
韩海涛;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王丙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3号

原告:韩海涛,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代理人:王显亮,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宁,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驻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同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广慧,男,聊城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政委。

委托代理人:宋鹏,男,山东省冠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韩海涛不服被告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聊劳决字[2010]第42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不再提出异议,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韩海涛对被告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不再提出异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韩海涛负担。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于淑青

审判员  雷素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辛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