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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32-1号

岑某某与朱甲、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岑某某,朱甲,陈甲,朱乙,陈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32-1号

原告: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朱甲。

被告:陈甲。

被告:朱乙。

委托代理人:陈丙。

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诉被告朱甲、陈甲、朱乙、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乙、陈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朱乙、陈乙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    红    莲

人民陪审员 XX治

人民陪审员陈华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