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32-1号
原告: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朱甲。
被告:陈甲。
被告:朱乙。
委托代理人:陈丙。
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诉被告朱甲、陈甲、朱乙、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乙、陈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朱乙、陈乙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 红 莲
人民陪审员 XX治
人民陪审员陈华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