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良银,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任亚光,安徽省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才,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赵良银因与被上诉人孙玉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6)涡民二初字第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孙玉才以已与赵良银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玉才要求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被上诉人孙玉才撤回在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6)涡民二初字第0675号民事诉讼。
二、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6)涡民二初字第0675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孙玉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良银负担。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苏维丽
审判员 徐兴锋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