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英皇电影(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英皇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利雅博,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div>法定代表人瞿长林,台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皇电影(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英皇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下称广电总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英皇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英皇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为690元,由原告英皇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青
代理
审判员 眭 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