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卢树海,男,汉族,195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端林、孙学威律师。被告镇江尚艺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东丰路****。法定代表人谢祥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文海律师。
原告卢树海与被告镇江尚艺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艺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端林、孙学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殷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被告因装修镇江大港湘淮缘饭店,购买其沙发六套,当时已给付4000元,余款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公司已支付了原告的欠款,具体经办人是公司下属人员,至于原告为何未收到款项,需核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尚艺居公司因装修大港湘淮缘饭店,向原告购买六套沙发,价款为150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定金4000元。被告尚艺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祥峰于当月25日出具了欠条一份。余款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沙发,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欠款已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镇江尚艺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树海欠款人民币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镇江尚艺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强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勋附:上诉须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