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邹顺建,居民。被执行人徐荣林,农民。被执行人潘春央,农民。本院在执行邹顺建与徐荣林、潘春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荣林、潘春央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徐荣林、潘春央尚欠邹顺建24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80元、执行费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 徐人卫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