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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539号

王宝松诉王惠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