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鹏 来源:百度“”
王宝松诉王惠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