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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6052号

李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甲,朱某乙,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605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郭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景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