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605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郭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景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