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丽辖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1)丽云商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的报酬虽然是由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承包的工程提供施工作业而发生的,但上诉人已对该报酬进行了确认。双方对施工作业本身并不存在纠纷,本案实质是因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报酬而发生的纠纷,而不应是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引起的纠纷明确,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在云和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志连
审 判 员 江少玲
审 判 员 艾 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