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绍商终字第240号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建新、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建新,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诸暨市小龙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胡松涛,邱和平,王似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庆。原审被告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似麟。原审被告诸暨市小龙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亦。原审被告胡松涛。原审被告邱和平。原审被告王似麟。上诉人陈建新因与被上诉人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诸暨市小龙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胡松涛、邱和平、王似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