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玉豹,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0年11月2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日向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1年3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代荣盛,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0年11月2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日向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1年3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玉豹、代荣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玉豹、代荣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玉豹提出要与被告人代荣盛合伙以架设电网的方法捕捉野兔子,代荣盛表示同意。2010年11月23日18时许,聂玉豹、代荣盛在石店镇连塘村桑树组堰湾处布设了数百米长的电网,18时40分左右,邵岗乡古埂村烟楼组村民郑某某路过东堰湾时触电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系生前受电击死亡。案发后,聂玉豹、代荣盛共同赔偿了郑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24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另查明: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聂玉豹、代荣盛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郑某1、郑某2、张某某、代某某、何某1、郑某3、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检验鉴定书、安徽省六安正源司法鉴定所病理检验报告、照片,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玉豹、代荣盛已经预见其在乡间小道上架设电网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聂玉豹、代荣盛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判处;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玉豹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代荣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命友
审 判 员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冯纪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大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