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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颜民初字第0090号

徐粉翠与被告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颜民初字第0090号

原告:徐粉翠。

被告:李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粉翠与被告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粉翠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粉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粉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粉翠负担。

审判员  王正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