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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35号

慈溪市三酉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双所向商贸有限公司、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三酉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双所向商贸有限公司,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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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35号

原告:慈溪市三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

法定代表人:柳孟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骊莲、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双所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

被告:王辉,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三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双所向商贸有限公司、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三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三酉实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三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计1277.50元,由原告慈溪市三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孙央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