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365号申请人雷东梅与被申请人侯运海、被告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东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雷东梅向本院交纳了20000元对被申请人侯运海购买安可社的陕A4M4**号牌车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雷东梅与被申请人侯运海就保全车辆陕A4M4**以物抵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侯运海购买安可社的陕A4M4**号车的扣押。
二、被申请人侯运海购买安可社的陕A4M4**号车以物抵债,归申请人雷东梅所有,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