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莲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XX,男。2010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2月29日晚7时,被告人熊XX在本市莲湖区劳动路西仪坊双鹤大药房门前,利用摆地摊方式,向路过行人兜售淫秽光碟,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巡逻民警发现,将被告人当场抓获,并扣押其所售光碟。经鉴定:熊XX所贩卖的“亚洲少女也疯狂”等108张光碟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熊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且有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熊XX指认其所贩卖光碟照片,西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西安市公安局收缴淫秽及非法出版物品单据,被告人熊XX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XX所犯罪事实成立。唯被告人熊XX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从轻判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熊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权波蓉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艳铃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