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商初字第2219号

浙江××玻璃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玻璃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219号

原告:浙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郦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叶某某下落不明,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伟松

审 判 员  徐土钍

人民陪审员  翁华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