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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646号

贾娟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张李村第一村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娟;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张李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贾娟。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张李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绪江,系该小组组长。

原告贾娟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张李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张李村一组)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杨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娟诉称,其系被告村组村民,2007年初与居民结婚,多年来被告一直将原告按本村村民对待,本组土地租赁费原告一直获得分配。2010年11月小组土地被政府征用,被告按在册人口每人分配5893元,未给原告分配,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5868元。

被告张李村一组辩称,按本村制定的分配方案,出嫁姑娘均不给予分配,原告本不是本村姑娘,嫁入本村获得本村户籍,现又再婚,参照此方案故不予分配。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娟原系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江村**村民,2001年9月10日与被告张李村一组村民李卫登记结婚,户籍随李卫迁入被告村组。2002年8月12日婚生一女取名李佳瑶。2005年9月9日经法院调解原告与李卫离婚,并确定女儿李佳瑶随原告生活。2005年11月2日原告及其女将户籍从李卫家分出,仍在被告村组。2007年1月原告与四棉集团职工李伟登记结婚。2010年11月,西安市灞桥区建设大学城配套设施进行土地储备,征用了被告村组集体用地,征地补偿款交付被告张李村一组后,被告根据制定的分配方案及本组人口进行分配,享有资格的村民每人获得分配5867元。鉴于原告身份的特殊情况及被告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未给予原告分配,但原告之女李佳瑶获得分配。原告经索要未果,故于2010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本院法庭审理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贾娟户籍因婚迁转入被告村组,获得被告村组村民资格,应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有权平等的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被告村组此次分配系结合本组现有人口情况制定分配方案,享有村民资格的人员平等获得分配。但将原告排除在外,与法有悖,应予纠正。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分配款,合情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张李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贾娟征地补偿款586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5元,由被告承担25元,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扬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