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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台民终字第114号

标××××集团有限公司与闫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标××××集团有限公司;闫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台民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邬卫国

代理

审判员  陈 龙

代理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严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