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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民初字第256号

陈庆进与沈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庆进,沈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陈庆进。被告沈成新,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进与被告沈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进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进撤回对被告沈成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陈庆进负担。

审判员  解爱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