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陈庆进。被告沈成新,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进与被告沈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进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进撤回对被告沈成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陈庆进负担。
审判员 解爱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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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进与沈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陈庆进。被告沈成新,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进与被告沈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进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进撤回对被告沈成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陈庆进负担。
审判员 解爱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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