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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445号

吴某甲、程某等与吴某乙、吴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程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445号

原告:吴某甲。

原告:程某。

被告:吴某乙,男,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舒城县人,住所地同原告吴某甲。

被告:吴某丙。

被告:吴某丁。

被告:吴某戊。

被告:吴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程某诉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程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吴某甲、程某负担。

审判员  雷英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