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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7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苏岩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苏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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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代表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志忠、陈卓见,均系原告职员。被告苏岩伟,男,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苏岩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

审判员  区瑞樱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