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胥丽丽,女,1982年7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胥芹芹,女,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勇,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的(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胥丽丽、胥芹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聊东民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高勇的鲁P×××××号昌河CH6353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于2011年1月14日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勇的鲁P×××××号昌河CH6353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