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未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3月19日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0年1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06年10月10日16时许,驾驶陕AA29**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在本市东湖路东口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倒车时,因观察不周将行人仲某某碰撞、碾压致其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仲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仲某某无该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期间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报告书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收条、被告人田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段宏昌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