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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327号

王雨晴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雨晴,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王雨晴,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仕彬,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雨晴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3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3月33日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案款1931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崂劳仲案裁字(2010)第45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丰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