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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584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耀平、西安市青少年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耀平,西安市青少年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584号

原告: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小民。(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雪红。(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铭武,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刚阳,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耀平。

被告:西安市青少年宫,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波,该少年宫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喜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

负责人:夏晓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家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耀平、西安市青少年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左 立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