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桐商初字第31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支行。
负责人:张力。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
被告:王赟。
被告:钱立峰。
被告:叶忆军。
被告:叶智慧。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支行为与被告王赟、钱立峰、叶忆军、叶智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邓菊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被告王赟、叶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立峰、叶智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支行起诉称:2009年7月2日,第一、第三、第四被告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人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使原告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2010年1月11日,被告王赟在上述协议的基础上,向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年利率为13.5%,期限为3个月,至2010年4月11日到期还本付息之和82700元。如被告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45736.41元,利息2700元,罚息604.45元,尚欠原告本金34263.59元、罚息6711.34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王赟、钱立峰系夫妻,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叶忆军、叶智慧为借款作连带担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赟、钱立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263.59元,支付罚息6711.34元(计算至2011年2月15日止,至实际还款之日上的罚息另行计算);支付律师费2000元;被告叶忆军、叶智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赟答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我没有异议。如果原告能免除罚息,同意每季度归还5000元,直至还清。
被告叶忆军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免除罚息的问题要与原告商量,我们会尽快还清借款。被告钱立峰、叶智慧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王赟、叶忆军、叶智慧与原告签订联保协议的事实。2、贷款申请表、授信额度申请表及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王赟、钱立峰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叶忆军、叶智慧担保的事实。3、借据一份、借款发放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的事实。4、桐庐县物价局文件、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用的事实。5、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主体的情况。6、被告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被告王赟、钱立峰系夫妻。被告王赟、钱立峰、叶忆军、叶智慧均未举证。庭审质证:被告王赟、叶忆军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被告王赟、叶忆军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日,被告王赟、叶忆军、叶智慧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人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使原告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2010年1月11日,被告王赟在上述协议的基础上,向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年利率为13.5%,期限为3个月,至2010年4月11日到期被告应还本付息82700元。如被告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被告钱立峰以夫妻名义在合同上了签名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45736.41元,利息2700元,罚息604.45元,尚欠原告本金34263.59元,罚息6711.34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赟、叶忆军以夫妻名义共同向原告借款,应共同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并按约定支付原告因催讨借款所支出的其它费用;被告叶忆军、叶智慧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赟、钱立峰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34263.59元。
二、王赟、钱立峰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支行借款罚息6711.34元。
三、王赟、钱立峰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一、二、三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叶忆军、叶智慧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王赟、钱立峰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叶忆军、叶智慧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菊花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