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绍行初字第5号原告韩东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根、高向华。被告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诸华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国峰、胡勇阳。
原告韩东来诉被告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东来认为被告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东来负担。
审 判 长 俞江忠
审 判 员 戴张奎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莉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